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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新规今年7月起施行 完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 划定风险管理“三道防线”

2024-03-05 0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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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与原银保监会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前后衔接,与刚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互配套。《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治理框架,更加适应当前防控操作风险的形势。《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给银行保险机构预留充分时间开展实施工作。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操作风险作为银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之一,是影响经营质效的重要因素。在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的基础上,《办法》从多维度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为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奠定基础。

  划定操作风险管理“三道防线”

  根据《办法》,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针对操作风险管理,此前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有其对应的监管规则。其中,原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施行后,对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则明确了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杜阳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积极推进操作风险防控管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但仍有不少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被处罚。另外,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建设仍不完善,存在操作风险管理手段更新与业务规模拓展速度不匹配的问题。

  为此,《办法》明确了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规定了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细化了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其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三道防线”之间及各防线内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包括各级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牵头部门,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线包括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第一、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

  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同时,《办法》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规定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给予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过渡期;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机构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豁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市场较为关注《办法》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给银行保险机构预留充分时间开展实施工作。同时,《办法》区分情形进行差异化监管,设置过渡期,并充分征求、采纳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制度,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协助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