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机构产生债务危机或者规模化发展之后,就面临着被处置为非法集资。
地方金融办监测着地方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因为地方金融机构利率不被管控,又不被禁止对外宣传,地方金融机构本身做着的就是投资管理与金融信息服务类业务,它们就可以利用高利率配合着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通过媒体宣传企业投资项目,以此来吸引公众投资,公众就会投资地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因为地方金融机构不被对接征信系统,无法获知融资企业的债务状况,不良债务企业很难再通过银行系统取得融资,为了生存发展不得不转向地方金融机构融资,通过鼓励民间投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通过开展民间投资管理业务,就可以解决这些不良债务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同时也就承接着这些企业的不良债务。
中小企业在不良债务产生之前是可以在银行取得融资的,但后期一旦经营不善,产生不良债务之后,银行也就不再愿意对其放贷,但银行仍然要想办法收回自己的不良贷款。经济危机中,银行的客户企业产生越来越多的不良债务,为了收回这些不良债务,通过实施二元金融管理,推出金融创新政策,由地方政府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设立地方金融办来管理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办协同银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根据政策来设立地方金融机构,让地方金融机构为这些产生不良债务企业提供融资,这些不良债务企业就通过地方金融机构以高于银行的利率来进行融资,在不良债务企业通过在地方金融机构取得融资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就可以将不良债务收回,然后就不再对这些企业提供融资,这些企业由最初欠银行不良债务,就成为了欠地方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银行机构完成债务风险化解。
因此,二元金融管理体制可以很好地解决银行不良债务回收与控制问题,可以化解银行债务风险,可以确保银行系统安全。
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就起到转移银行不良债务的功能,但地方金融机构承接这种不良债务时间长了,就会产生债务累积,通过对地方金融机构处置非法集资,可以让地方金融机构的投资人成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来承担不良债务损失。
对地方金融机构处置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通过将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关停,资产账户查封,进行非吸立案,发布立案通告,让投资人报案,通知地方金融机构员工退缴公司所得,将公司所得视为非法所得,以投资人报案材料作为对地方金融机构员工定罪非吸的证据,将员工退缴公司所得的行为视作主动积极认罪的表现,以此做为对其定罪量刑的参考,以员工“认罪认罚从轻处罚,不认罚不认罚加重处罚”来迫使员工认罪,最终以这种方式完成立案起诉和判决,也就完成了非法集资处置。
二元金融管理体制的核心就是通过对地方金融机构处置非法集资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是二元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特点。
要想对地方金融机构处置非法集资,就要放弃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权益保护,也就是不再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不再给其颁发金融许可资质来承认其合法性。在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的过程要放弃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权益保护,放弃对地方金融活动投资人进行权益保护,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办)管理地方金融同时,还要否认地方金融的金融属性,保留金融管理法律前置许可管理规定的同时还要放弃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前置管理,以这种矛盾管理来赋予地方金融非法性,以便待其规模发展后将其处置为非法集资。
二元金融管理体制中,必须要保留对金融行业实施前置许可管理的金融管理法律,这样才能对不被前置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非法认定,以此来将地方金融机构的民间融资与投资活动处置为非法集资。但这样一来,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无疑就要违反金融管理法律中的前置许可管理规定,同时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地方金融机构执照就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法》,同时还会违反《行政许可法》。如何规避工商登记机关违法登记注册金融项目?如何规避金融监管部门违法进行金融管理?
对于工商登记金融项目的违法责任如何规避?工商登记机关就将金融项目视作“非金融”项目进行登记,将被登记的金融项目后面加上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或者“不含金融业务”。这样就可以采用“先照后证”登记金融项目,这样登记执照之后,工商机关与金融办可以都不再提醒地方金融机构办理金融许可资质。当有人举报这些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时,就将这些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解释成“非金融活动”不需要批准,这样就可以用执照来诱导人们从事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再由地方金融办对这种非法金融业务进行监测,再鼓励让人们从事这些地方金融机构的投资,待规模发展大了就可以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以没有金融许可证)吸收公众存款为由进行非法集资处置。
作为金融管理部门如果对违反金融管理法律中前置许可管理规定,对地方金融机构不进行非法认定和取缔,就是管理渎职,这应当如何规避?对于金融管理部门违法管理渎职的回避,可以实施分业监管,将金融管理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这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实施集中统一的前置管理,对于地方金融机构这种未经前置许可的非法金融机构,在分业监管之下,三个部门都不去取缔,这样将来在非法集资处置中万一因管理失职被问责时,三个部门之间就可以相互踢皮球将责任推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视作“非金融机构”进行无证登记和管理,地方金融办就可以联合公检法对这些无证登记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非法集资处置。在非法集资处置中由公安机关代替金融管理部门以没有金融许可证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宣传、给予高利回报为由进行非吸立案处置,将地方金融机构所从事民间融资活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将地方金融机构所开展的民间融资处置为非法集资,以民间投资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为由完成不良债务清理和金融风险处置化解。
总结:二元金融管理体制中,处置金融风险就是化解金融系统不良债务风险,就是通过地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向公众转嫁不良债务后再来处置非法集资。因此,二元金融管理体制处置金融风险就是处置非法集资。
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无法预防不良债务产生,无法通过管理投资来管理债务,进而来防范不良债务风险,只能待不良债务产生后将不良债务通过地方金融机构转嫁给公众投资人来“清零”不良债务。因此二元金融管理体制无法防范金融风险,只能被动消极地通过不良债务转嫁将金融风险转变成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