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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风险应引起中小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

2022-10-17 0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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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们都在询问,一家城市的银行,到底出了什么事。针对社会关注的最高层面的需求,有关方面将尽快向股东、股民、储户等债权人和社会大众提供一个公开的答复。

首先,要对银行业这类金融公司的特殊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过去我们将其定义为公司,但是两者都要突出其特殊性。特别是通过向公众借贷者等人的存款来获取利益。如果放款经营不当,出现无法收回的危险,存款人和债主的财产都会受到威胁,所以要加大对银行的监督力度。而且,银行和其他的金融公司,都是很容易受到威胁的,甚至有破产的危险。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诸如银行这样的公司的运营的稳定。欧美的商业银行,在信贷方面往往要比监管机构更为谨慎。

另外,信誉的危险也要引起充分的注意!巴塞尔协定3加入了一个新的危险:信誉危机!在巴塞尔理事会于2010年十二月颁布的巴塞尔协定中,信誉危机是指客户、债权人和交易对方等利益相关者的信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日前颁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将信誉度风险界定为:“由于自身的经营或其它突发因素,致使有关各方对信誉风险的消极评估”。

第一,信誉是由内部和外在的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二是信誉危机可能导致实际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亏损。调查显示,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经济危机的影响,尤其是在那些拥有高度发展的公共传媒的情况下,由于信息披露和表达自由而带来的信誉风险变得更为严重。如出现任何与某一银行相似的传闻,都要立即作出反应,做到公开、透明地公布,以排除流言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当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时,就表明人们对于流言的反应是错误的,信誉的危险也是存在的。

巴塞尔协定3将信誉度作为信用风险的次要因素之一,因此,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小银行必须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这是当务之急!

其次,城市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中小银行等地区的中小银行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因此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中小商业银行等本身的风险性和监管失当问题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之间的联系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制订地方财政机构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监管、风险处理,对辖区范围内防范和处置非法融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要完善中央和地区财政监管的双重协调,加强对中央和地区财政的监控和信息的交流。当前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都是在地方政府的监督责任之内。

目前,央地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合作,解决中小商业银行的突出问题,防范和防范风险,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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