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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本身是风险行业,创新始终伴随着风险

2024-01-16 08: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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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风险发生,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及时化解风险,但不可能消灭风险。”

2024年1月12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新金融联盟联合主办的第11期CF40南沙金融沙龙上发表了主题发言。

刘晓春谈到,“金融本身就是风险行业,创新也始终伴随着风险。一种新的金融业务、新技术在现实中被创造、被金融所应用,说明它是有金融效用的。而新业务、新技术出现风险,主要是由于以下情况导致的:一是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相关的欺诈行为有关;二是经营者风控措施尚不成熟;三是监管没有到位;四是创新本身不符合金融业务的风险逻辑。除了最后一种情况,风险是可以通过改进创新和加强监管予以防范和化解。所以,监管真正的能力是做到有利于创新、有利于业务发展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而不能靠阻断创新和禁止某些业务以图消灭风险。”

刘晓春说:“新加坡、中国香港和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监管逻辑是‘同样业务、同样风险、同样监管’,关注的是业务实质和风险逻辑,并不禁止具体的业务模式和技术。”

当天,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发布了《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报告,其中就数字金融常态化监管亦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要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明确统一、全面监管的细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数字金融关联活动提供可预期、稳定的事前规范指引。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还要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主体,提高数字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二是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在筛选标准方面,可考虑以创新的影响和价值为导向。在准入条件方面,可分阶段、分领域逐步放宽沙盒准入规则,提高沙盒监管的灵活性。此外,要营造支持创新孵化的生态建设,以小范围专项试点展开,同时加强各地的沙盒监管协调。

三是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以垄断问题为例,判断数字金融行业是否存在垄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应是“可竞争性”,即新市场主体是否仍然可以进入市场并与既有主体竞争。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可竞争性其实非常明显,因此监管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四是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尤为关键。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公共信息共享和征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方面,鼓励公共数据在确保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向数字金融机构开放。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一方面,加快打通信用信息统一共享的部门和行业壁垒,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技术的赋能作用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对官方征信系统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监管能力和人才供给,特别是加强违法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立法和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