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文”),要求所有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评估,并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将要实施此管理办法,致同作为行业领跑者,一直专注于提升国内金融机构对监管要求的理解,并结合自身丰富经验对“10号文”进行深入解析。预期信用损失法使得商业银行获得的信息更具有全面性和前瞻性,这可以及时和准确的反馈经营质效和风险水平,进而降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的概率。
致同中国高度提炼了我国金融机构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现状和过程,总结归纳了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并分享了最新的新闻公告和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危机后,IFRS 9和“10号文”的出台使得充分识别并缓释银行业信用风险成为可能
2014年《IFRS 9 新金融工具准则》提出了经修订的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要求,包括全新的用于计量减值的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随后,2017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2、23、24、37》,也就是中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开始全面落实IFRS 9的相关要求。
在202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外部审计-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审计的补充说明》,该说明帮助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有关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在财会〔2020〕22号和财会〔2021〕2号进一步落实了新金融工具的具体做法和监督制度。2022年5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切实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能够更有效地识别风险,及时并充足计提各类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10号文”夯实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稳定相关业务流程
首先,“10号文”明确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相关治理架构,职责分工和汇报流程。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等多因素考量风险分组、阶段划分和前瞻性调整等方面。其中,多因素包括了政治因素、宏观经济、市场情况、行业情况等,从多层次和多维度进行减值方案设计和测算。另外,“10号文”的测算方案和监管要求严格,明令禁止商业银行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调节利润、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10号文”对模型也做出了具体要求,它要求商业银行需结合监管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并每年向监管机构出具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预期信用损失法的五大原则可以使商业银行有更完善的运营模式:
“10号文”明确了管理层和各部门的职责,推动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0号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对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整的决策审批和管理流程,并留有详细的记录。
董事会:董事会需要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相关管理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还需要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和内外部审计情况报告,并监督高级管理层全面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等。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需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部审计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内部审计效果,对外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审计程序合理性、人员安排是否重组、对银行业务和流程的识别评估是否充分,对银行自身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是否适当等。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应研究制定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全面落实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内控流程等。
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牵头起草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牵头设计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等工作;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收集基础数据,获得前瞻性信息等。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检查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审计预期信用损失法内控和审批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等。
商业银行应安排独立于牵头实施团队的部门或机构,在模型投产前进行验证,并在投产后至少在每年进行一次产后验证,并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10号文”还要求商业银行每3年聘请有能力的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进行验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进行报告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
规范划分标准,维护模型稳定运转
“10号文”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步骤和操作方法,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实施评估等,其中针对风险敞口信用风险特征和分组提出具体要求。“10号文”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结合的阶段划分的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敞口逾期30天以上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逾期90天以上划分为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然后,“10号文”指出商业银行应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此外,商业银行还应通过建立前瞻性模型确定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相关参数的影响。
部分商业银行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模型设计和验证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模型验证团队与研发团队未分离,模型验证不及时或验证周期过长且不独立、未建立完善和标准化的模型验证规范与流程等。“10号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了稳定的模型运转保障。“10号文”明确规定了模型维护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模型维护体系以保证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准确性。投产前和投产后的验证应由独立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部门的第三方开展,报告结果也应交由各管理层查阅。
加强信用风险相数据管理,优化模型准确及敏感性
“10号文”对商业银行的基础数据提出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储存及管理机制,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内外部数据管理质量。商业银行还应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协调管理团队,同时配备充足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也应有详细的文档记录保存配以定期系统维护升级。
商业银行应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包括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并且,对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时间、内容和频率都做出了具体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报送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制度完善情况,评估结果,阶段划分情况,重要模型,参数调整,内外部模型验证等内容。来源:综合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