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运作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信用风险问题,这些风险之所以会存在,一方面归因于外界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归因于商业银行自身因素。
对于某一商业银行自身而言,判断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主要会考察如下几个方面:
(1)存贷比
存贷比主要表示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该指标是用银行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值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运营的本质目标是最大化获取利润,因而对于存贷比的获取欲非常高。
当存款规模大幅度提高后,所要支付的利息也会随之增加,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将产生更多的资金成本。一旦存款远远高于贷款,将会面临入不敷出的问题,自身盈利能力将会大大弱化。
反过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存贷比过高,其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也会随之加大,主要是风险控制时将面临更多的不可控因素。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有一部分备用的库存现金和存款准备金,防止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问题。而一旦存贷比太高,银行将无法抽出这部分资金,这将有可能使得银行面临某种支付危机。
这种危机一旦恶化,银行将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而倒闭等严重问题,存款人的利益也难以保障。故而,银行需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将存贷比置于某一可控范围内,而不能只图眼前利益,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为了避免我国商业银行的过度扩张,央行在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进行了限制,将其控制在75%。事实上相较于整个发展环境,我国经济的发展节奏与过去已经完全不同,业内很多专业人士也都针对是否应当继续按照这一存贷比的要求展开了激烈讨论。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不再把存贷比作为法定监管指标,讨论不休的法定存贷比限制被真正取消了。这样可以规避存货比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引发的恶意竞争,有效增强风险防控,也能够加强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
存贷比取消后,过去受制于规模而放弃一定市场竞争的小规模商业银行,将完全投入到优质信贷客户和项目的竞争中来。然而市场中的信贷需求是有限的,中小商业银行的全面进场势必会增加对优质信贷资源的竞争程度,价格之争在所难免。
尤其在对重大项目和具有行业优势的相关企业客户资源的争夺过程中,小规模商业银行会更为积极投入,毕竟存贷比的取消才换来在这些优质信贷市场上竞争的机会。随着商业银行整体竞争愈演愈烈,导致劣质客户大量出现在贷款名单中,更易引发违约风险。
(2)贷款增长速度
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形成中,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也是因素之一。社会投资水平会因为健康的信贷增长而有所提高,促进社会总产值的不断增加。
社会总产值的提高代表经济发展处于一个良好阶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正向作用于社会投资的増长,不断推动信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张。
与此同时风险与收益并存,一旦信贷规模过快扩张,更甚者远远高于现阶段经济发展步伐,就会造成商业的信用风险隐患,严重威胁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就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信贷发展方向来说,相对较为统一,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过于集中的信贷规模也会造成其信用风险的大幅堆积。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还会因为贷款投向同时期内在某些集中行业的增加而有所提高。当个人财务或者企业经营遇到突发问题时,商业银行往往直接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
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传导作用,多家商业银行可能会因为一家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问题而受连锁反应的牵连,从而加剧了整个银行环境的信用风险。
(3)杠杆率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是其特有的髙杠杆倍数,高杠杆代表着低股东权益(股东权益/资产)。对于杠杆率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要求限制,提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设置下限为3%。
2015年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近年来,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背景下,利差的进一步缩窄给商业银行的利润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为拓宽收入渠道,商业银行曾一度大力发展较低资本消耗,较少监管指标约束的表外业务,直到具体的杠杆率监管指标要求出台,才使一度难以管理的表外风险资产受到监管和严格限制。
有关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业务在合规层面明确指示,细化了对杠杆水平控制的要求,杜绝任何形式的监管套利。
杠杆率监管的进一步加强后,会对曾经在一段时期内作为商业银行新效益增长点的表外业务品种形成约束,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整体违约风险会起到一定的监管约束作用,从而降低信用风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