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本次修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为总体目标,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次修改,考虑了最近一年较多受到广泛关注的风险事件,对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十分清晰。他说,《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全流程监管和股权穿透式监管,对提升金融违法成本和增加调查手段有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中小银行由于大股东占款形成不良贷款导致的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频发。中小银行信用风险积累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讲师乔嗣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修改重点加强了对实控人和主要股东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有助于完善治理机制,提升监管质效。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仍须强化审慎监管,对股东要实施穿透式管理,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排除风险隐患,遏制掏空行为。
在加强股东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同时,健全了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乔嗣佳建议,未来可以探索由监管部门直接聘请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从而解决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的问题。地方财政部门也应切实履行中小银行出资人义务,在稳妥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化险进程中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引领作用。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方瑞新向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监管范围,完善了监管处置措施,加大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能力,对于数字经济新时期强化银行业合规服务、提升监管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新增关于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从法律上更加周密地限定了监管范围,减少了监管死角和盲点;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更为合规地应用第三方机构服务加快银行生态建设。大数据、企业征信、金融科技等相关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将成为真正监管意义上的银行业体系中的一员,对于银行数字化和监管数字化都具有鲜明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法律责任承担力度,提高了处罚上限,扩大了处罚范围。例如,在取缔条款与违法行为方面,将违法所得的下限与罚款上限均提高了一倍。在准入罚则方面,将罚款上限提高了一倍,此外,新增了“人员罚则”“人员双罚”“股东罚则”“从业人员罚则”“信息科技机构罚则”“虚假陈述罚则”以及“阻碍监管罚则”等内容。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强调了金融违法成本偏低的问题。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王蓬博说,为了改变金融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提升了违法成本,包括增加对公司治理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等措施。一旦实施将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震慑效果,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都能起到警示作用。长远来看,也能够持续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给合规从业者和投资人信心。